委托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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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6-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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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委托合同的概念、特点和种类
第二节 委托合同主要条款的写法及当事人双方的义务
第十四章 委托合同
第一节 委托合同的概念、特点和种类
一 委托合同的概念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他人处理事务的一方称为委托人,接受委托并处理事务的一方称为受托人。委托合同生效后,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的事务,而委托人则应对受托人所进行的合法委托事务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般为公民或法人组织。参与委托合同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委托人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委托合同的订立。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去完成处理事务的工作。
二委托合同的特点
(一)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相互信任是委托合同订立的前提 委托人在了解某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基础上,选定某人作为受托人为其处理事务,并以信任的态度,将对某一或某些事务的处理权交由受托人行使;同样受托人是在对委托人的了解,信任并愿意为其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委托,同时自信有能力或实力完成受托事务。没有当事人双方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无从建立,即使建立了也不稳固。委托关系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如果当事人彼此之间的信任关系发生了变化,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要求终止合同关系。正因为如此,合同法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关系。 (二)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或管理委托人的事务 委托合同订立后,受托人只有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受委托的事务,委托人才承担其与第三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后果。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必须是知悉受托人与委托人的代理关系的,此合同对委托人有直接约束力。非经委托人指示,受托人不得擅自改变委托事务,更不得将其办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结果据为已有。 (三)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委托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就委托事宜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时成立并生效,不以标的物的交付或者实际行为的履行作为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因此,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委托合同原则上是不要式合同,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口头形式的合同或者书面形式合同。但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要式委托合同仅限于委托处理的事务依法须有委托人向受托人特别授权的情况。 (四)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是无偿的 委托合同是否有偿依据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及委托事物的性质而定。在现实生活中,大量的委托合同是公民与公民之间建立的契约关系,而当事人之间又往往是亲友或熟人,这种特殊性决定了有些委托合同是无偿的。随着现代经济生活的复杂化,法人之间或法人与公民之间一些较为复杂、履行要求较高的民事委托或者商事委托合同,往往采取有偿的形式。我国合同法对委托合同是否有偿,没有作硬性规定,一般需视合同性质或当事人的意愿而定。
三委托合同的种类
我国合同法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因此,根据委托合同委托权限范围可分为特别委托合同和概括委托合同。 特别委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受托方为委托方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的合同,而概括委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受托方为委托方处理一切事务的合同。采用何种委托合同,当事人可根据需要、委托事务的性质以及双方的信赖程度,合作时间的长短等决定。但是,有委托下列事务之一的,委托人必须进行特别授权。 (一)不动产出售、出租或者就不动产设定抵押权 不动产一般都是价值较大的财产,与委托人的利益关系至重,因此,受托人对其作出处分需经委托人指示并授权。 (二)赠与 赠与是一种无偿行为,赠与人的财产所有权随着赠与发生效力而转致受赠人,因此,委托人进行较大经济利益的赠与时,必须特别授权,受托人才可以做主。 (三)和解 受托人接受处理和解事务,可能与第三者就有关委托事务妥协、让步,以求达成某种协议,其结果可能牺牲委托人的利益,在此情况下,受托人必须取得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四)起诉和上诉 起诉和上诉是委托人所享有的诉权,诉权的行使可能会对委托人的实体权利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必须由委托人特别授权,受托人方得为之。 (五)提交仲裁 其道理同于起诉和上诉。当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超越委托权限,未经特别授权而对上述事项行使处分权并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受托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节 委托合同主要条款的写法及当事人双方的义务
一 合同当事人及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条款
在委托合同的前置部分应写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或名称)、国籍、住址或营业所在地。如果是多个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应该分别写明,并由各个当事人分别签名或盖章。如果有关当事人是法人,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未经授权的代理人不得代为签字。同时也应写明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此条款有助于解决合同生效日期,终止日期,争议时法院的管辖权等问题。
二 委托事务条款
委托事务即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行为,是委托合同的标的。我国合同法对委托合同的标的无限定,但是一般而言,委托合同的标的,通常是委托人为其本人或者第三人的目的而委托受托人办理的具有法律性质的行为,所谓具有法律性质的行为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行为。尽管合同法对委托合同的标的没有具体限定,但是有两类行为不能作为委托合同的标的:一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如委托他人代为购买、销售、制造、运输武器弹药、毒品、淫秽物品等;另一类是某些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的事务,如登记结婚、收养子女、订立遗嘱等,当事人必须亲自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委托事务是委托合同的标的条款,应当尽可能地详细、准确,以免发生误解。在此条款中应当明确写出委托人委托办理事务的具体内容和受托人的权限范围。除了尽可能详细描述委托事务的性质,特点和要求等外,还应注明是概述委托还是特别委托。如所委托事务特别授权的,委托人还应给予特别授权。
三 当事人权利义务条款
在签订委托合同时,应当详细明确地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利于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有据可依,此条款具体内容见本章第三节论述。
四 委托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在有偿委托合同中,支付报酬是委托人的主要义务,获得报酬是受托人享有的主要利益。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委托事务办理的难易程度,所涉及专业知识、技术的复杂性以及有关法律规定或惯例等,协商约定报酬条款。双方当事人不但应约定报酬的数额,还应约定报酬支付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以何种货币支付等。如果是分批支付的,还要写明每次支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 委托费用支付条款
委托合同无论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向受托人提供为办理委托事务而支付的费用。因此,双方当事人应当就委托费用的多少,费用使用的合理范围、项目以及预付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合同中写明。
六 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条款
在合同中写明委托事务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使当事人明确如何适时、适当地履行义务,同时也是日后发生纠纷时确定当事人是否有违约行为的依据。
七 违约责任条款
在违约责任条款中,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赔偿金的数额及其计算方法,可以约定什么性质的违约行为承担什么性质的违约责任,也可以概括约定各类违约责任承担的条件。当事人还可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和要求,就不可抗力和免责事由等事项作出约定。 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有下述损害赔偿责任。 (一)委托人的主要损害赔偿责任 (1)因委托人指示不当致使受托人受损失,委托人在受托人之外另行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并由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委托事务未完成或合同未到期委托人单方面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关系并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委托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3)委托人自身没有过错,受托人所受损害是由第三人的加害行为造成的,若加害的第三人不明,或无资力、或无过失而不能或不应负赔偿责任时,受托人只能请求委托人予以赔偿。 (4)在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人为二人以上时,如合同中无特别约定,各个委托人应对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受托人的主要损害赔偿责任 (1)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受托人赔偿损失。 (2)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受托人赔偿损失。 (3)受托人超越受托权限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受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受托人若能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时,则可免除责任。 (4)在委托事务未完成或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受托人单方面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关系并由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外,受托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5)因委托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而其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尚未承受委托事务时,受托人不应结束受托事务的处理,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6)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为二人以上时,如合同中无特别约定,各受托人应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八 争议的解决方式条款
当事人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可选择的解决方式有双方协商、第三者调解、仲裁机关仲裁和法院审理,仲裁和诉讼只能选择其一。如果选择仲裁,应写明仲裁委员会的具体名称;如果选择诉讼也应约定具体的管辖法院。
九 合同终止条款
合同法第411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因此,委托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就合同终止的情形加以约定。
十 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条款
当委托合同具有涉外因素时,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在合同中写明合同使用的文字以及在两种文字兼用的情况下,每种文字的合同文本的法律效力问题。
十一 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其他条款
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德的前提下,还可根据需要约定其他经双方同意的条款。
一受托人的主要义务
(一)依约亲自办理委托事务 这是受托人最为重要的义务。依约亲自办理委托事务有两层含义: 其一,受托人应按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忠实地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委托事务,不得违背、曲解和擅自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超越权限办理委托事务。在情势变更或情况紧急的情形下,为委托人的利益着想,受托人可以出于善意变更委托人的指示,但应当将变更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无论有无报酬,受托人都要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想方设法完成委托事务。 其二,委托关系是基于相互信任而产生的,因此,受托人应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只有在委托人特别授权或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而不得已时,受托人才可将接受的委托任务转托他人处理,这在法律上称为“转委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未经委托人同意而转委托的,受托人须就自己的转委托行为以及所转托的第三人的行为对委托人负责。 (二)报告有关委托情况义务 受托人应按委托人的要求,随时或者定期报告受托事务的进展情况。受托事务终了或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将处理受托事务的经过和处理结果报告委托人,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尤其是在委托合同解除或委托事务终了时,作委托事务结果的报告是受托人的法定义务,不论委托人是否请求,受托人不及时报告的,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双方在委托合同中对报告义务作特别约定,减轻受托人的报告义务的,如果委托人不要求报告,则受托人不必报告。 (三)交付财务和转移利益的义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得到的财产,包括金钱、实物及由此产生的孳息,都应当转交给委托人。关于交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受托人依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付。受托人未经委托人同意而擅自挪用其利益的,应向委托人支付自挪用时起的利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从第三人处取得利益直接归属委托人;而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从第三人处取得利益,应当按约定将取得的权利移交给委托人,移交的方法,视所移交的权利的种类而定。
(四)提前告知解除委托合同和在特殊情形下继续委托事务的义务 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有权随时要求解除委托合同,如受托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受托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合理的方式通知委托人。如果不适时或采取的方式不合理,使委托人无法将事务及时交给第三人处理并因此受损,受托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委托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继承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委托事务。
二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一)承担受托人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 这是委托人的最主要的一项义务。当然,委托人并非无条件地接受受托人在办理受托事务中所作所为的一切后果,委托人只对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办理委托事务的法律后果(无论对其是否有利)承担责任;而对受托人在委托权限之外所进行的活动,只有经过委托人事后认可,委托人才承担后果。 (二)支付偿还费用的义务 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应当支付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所谓必要费用是指受托人为处理受托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手续费等。双方在确定必要费用的范围时,应充分考虑委托事务的性质,受托人的注意义务及支出费用当时的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确定。支付费用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预先支付,二是补偿垫付。在委托事务完成后,委托人所预付费用如有剩余的,受托人应当将其与委托事务的处理结果一并交还委托人。委托人没有预先支付费用,如果受托人垫付费用,则委托人有义务偿还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并应支付该费用的利息。利息从垫付之日算起。 (三)支付报酬的义务 有偿的委托合同,在受托人完成受托事务后,委托人理所应当按约定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委托合同为无偿合同时,本不发生报酬问题,且无偿委托合同在实际生活中大量存在。但在现代经济生活中,随着人们市场观念和权利意识的加强,委托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一般都约定报酬,即使是委托合同中并无报酬的约定,但根据习惯或委托事务的性质或受托人所尽义务的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原则或商业惯例,委托人仍应负担给付报酬的义务。若因不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仍有义务就受托人已履行部分支付报酬。 (四)清偿债务的义务 委托人应当对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处理事务所产生的债务负清偿责任。受托人因处理受托事务而发生的债务,无论是以委托人名义负担的债务,还是以受托人自己名义负担的债务,只要在授权范围内处理事务所产生的债务,都由委托人负清偿责任。
【 范 例 一 】
委托代销合同
(一)单位(甲方)委托(乙方)代销下列商品: (二)上列商品代销价格的执行办法: (三)商品包装应按运输部门规定,否则运输途中损失由甲方负责。如因不符运输要求,乙方代为改装及加固,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交货地点:凭乙方发货通知单,由甲方代办托运直拨至购货单位。 (五)代销商品发货数量必须根据乙方通知。 (六)手续费收取与结算按下列办法办理:按销货款总额%收取手续费;待乙方收到货款后,即给甲方结算并扣回代垫费用。 (七)甲方代销商品应与样品相符,保质保量,如果代销数量、规格、价格,有变更,甲方必须及时通知乙方,通知到达前,已由乙方签出的合同,应照旧履行。如因质量或供应脱节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包括手续费),均由甲方负责。 (八)附则: (九)本协议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鉴证机关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电报挂号:电报挂号: 电话:电话:
签订本合同的说明
委托代销合同是指商场、商店、贸易公司等企业,为工业、农业、商业等企业或单位销售某些产品,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而签订的协议。它是购销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同时,它又与购销合同具有严格的区别,在委托代销合同中,受托代销人只是收取一定手续费,而销售货物所得价款,要返还给委托人。 签订与履行委托代销合同应注意的问题是: 第一,由于委托代销合同和购销合同具有严格的区别,其法律性质也完全不同,因此,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必须明确规定合同的性质是购销合同还是代销合同。 第二,受托代销人并不取得代销商品的所有权,受托代销人只是基于自己的代销行为获取一定的劳务费(手续费),受托代销人有义务将代销商品所获得的价款返还给委托人。 第三,委托人必须保证商品的质量、规格,符合合同的约定,如果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了损失和费用,均由委托人负责。 第四,委托人必须根据合同约定的数量和时间或者受托代销人的通知发送代销商品。 第五,代销商品的价格应当事人双方协商决定。 第六,受托代销人不得损毁代销商品,因过错造成代销商品毁损、灭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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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alex 责任编辑:ale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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