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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6-3-10
第一节 仓储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仓单 第三节 仓储合同主要条款的写法及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章 仓储合同 第一节 仓储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一仓储合同的概念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我国以往的有关合同法规将仓储合同归入保管合同中,统称仓储保管合同,但因其有别于一般保管合同的仓库营业性质,因而合同法将其作为独立的有名合同固定下来。     仓储业务是专为他人储藏保管货物的一种商业活动,它起源于中世纪的海上贸易。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仓储营业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已成为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和国际、国内商品流转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在我国,仓储业已成为一种专门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行业。     仓库,根据其目的不同可分为保管仓库和保税仓库,保管仓库是指仅以物品的堆藏和保管为目的的仓库;保税仓库是指存储进出口手续未完成的货物的场所。根据仓库用途的不同又可将之分为营业仓库和利用仓库,营业仓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他方提供货物的堆藏及保管并接受他方报酬的仓库;利用仓库是指非营利的而以储藏和保管自己的物品为目的的仓库。民法上所涉及的仓库主要是指以营利为经营目的的仓库,因此仓储合同仅指与保管仓库和营业仓库相关的货物储藏及保管关系。 二仓储合同的特点 (一)保管人必须是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仓库经营人     在仓储合同中,作为主体一方的保管人一般都是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他们主要是国家设立的储存公司或者办理仓储业务的各类国营仓库、贸易货栈;还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准,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经济组织。无论是法人,合伙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作为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人,必须拥有必要的储存设备和经登记、核准的专营或者兼营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 (二)仓储合同是提供劳务或者服务的合同 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移交给保管人的是对货物或商品的占有权,保管人提供的是储存和保管服务,因此,保管人对储存货物在储存期间只有占有权没有使用权和处分权。合同期限届满时,保管人应将储存保管物完好无损地交还存货人,所以仓储合同是提供劳务或者服务的合同。 (三)标的物须为动产,且为特定物或者特定化的种类物 仓储合同的标的物,即存货人交付保管人保管的货物必须能够移动、需要存放到仓库经营人所拥有的仓库的货物,所以只能是动产。另外,仓储合同的标的物虽然多数是种类物,但一经建立仓储保管关系,该种类物就特定化了,因此,保管方不能擅自调换动用保管物,在合同终结时,保管方返还给存货方的应该是原交付保管的物品。 (四)仓储合同为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由于仓储合同的主体——仓库营业人即保管人以营利为经营仓库的目的,决定了仓储合同应为诺成合同,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仓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于合同有效成立后互负给付义务,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按约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双方的义务具有对应性和对价性。所以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第二节 仓单 一仓单的概念、性质、内容 (一)仓单的概念 所谓仓单是保管人应存货人的请求而签发的一种有价证券。它表示一定数量的货物已由存货人交付保管人,是仓单持有人依仓单享有对有关仓储物品的所有权的法律凭证。仓单是仓储合同存在的证明,也是仓储合同的组成部分。有价证券是表示或证明一定财产权利的证书,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券面须载明财产的内容和数量,用一定金额表示,以证明其有一定价值;二是证券所表示的财产与证券自身不可分离,权利的享有或转移,以出示或交付证券为依据。 (二)仓单的法律性质 1.仓单是要式证券 仓单上必须记载保管人的签字以及必要条款,以此来确定保管人和存货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仓单是物权证券 仓单持有人依仓单享有对有关仓储物品的所有权,行使仓单上载明的权利或对权利进行处分。实际占有仓单者可依仓单所有权请求保管人交付仓单上所载的储存物品。 3.仓单是文义证券 仓单上的权利义务的范围,以仓单的文字记载为准,即使仓单上记载的内容与实际不符,保管人仍应按仓单上所载文义履行责任。 (三)仓单的内容 根据合同法第386条的规定,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1.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 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4.储存场所; 5.储存期间; 6.仓储费; 7.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8.填发人、填发日期和填发地。 并且规定存货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 仓单是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同时也是保管人,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验收储存货物,确定货物是否依合同约定的条款得以合理保管的依据。仓储物品的所有权随仓单的转让而转移。仓单是有价证券,它不但可以经背书转让,而且根据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仓单还可以作为权利质押。 二仓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保管方的主要权利 ①有权要求存货方按合同规定及时交付标的物。 ②有权要求存货方对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 ③有权要求存货人告知货物情况并提供相关验收资料。根据法律规定,存货人违反规定或约定,不提交特殊物品的验收资料的,仓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④有权要求存货人对变质或损坏的货物进行处理。见合同法第390条规定。 ⑤有权要求存货人按期提取货物。 ⑥具有提存权。见合同法第393条规定。 ⑦有权按约定收取储存管理货物的各项费用和约定的劳务报酬。 (二)保管方的主要义务 ①应存货人要求填发仓单的义务。 ②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义务。 保管人应按合同的约定接受存货人交付储存的货物,并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标准、时间和方法对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包装状况等进行验收,如发现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及时通知存货人。 ③妥善保管储存物的义务。 ④危险通知义务。 储存的货物出现危险时,保管人应及时通知存货人。危险情形主要包括:第一,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代存货人作出必要处置的,应当于事后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第二,遇有第三人对其保管的货物主张权利而起诉或扣押时,保管人应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⑤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合同约定的保管期届满或因其他事由终止合同时,保管人应将储存的原物返还给存货人或存货人指定的第三人。合同中约定有储存期限的在仓储合同期限届满前,保管人不得要求存货人提前取回保管物;存货人要求提前取回时,保管人不得拒绝,但保管人有权不减收仓储费。 (三)存货方的主要权利 ①有权要求仓管方妥善管理货物。 ②有权要求仓管方亲自看守管理仓储货物。 ③有权要求仓管方及时验收货物。 ④合同约定由仓管方运送货物或代办托运的,存货人有权要求对方将货物送至指定的地点或办理托运手续。 ⑤有权检查仓储物。见合同法第388条规定。 (四)存货方的主要义务 ①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仓储物入库。 存货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品名、数量、时间将货物交付保管人入库,并在验收期间向保管人提供验收资料。 ②向仓管方支付报酬,即仓储费。 仓储费是仓管人因提供保管服务而应当获取的报酬。存货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数量、支付方式、地点、时间等支付仓储费。 ③偿付必要费用。 存货方应当支付仓管方因堆藏、保管货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包括运费、修缮费、保险费、转仓费等。见合同法第383条规定。 ④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并提交验收资料。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合同期限届满时凭仓单及时提取储存的货物,并向仓管人提供仓储物的验收资料。 【 范 例 】 仓储保管合同 存货方:合同编号: 保管方: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货物包装: 第二条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第三条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第四条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第五条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第六条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保管方的责任 (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的支付违约金元。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5)其他约定责任。 2.存货方的责任 (1)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或‰)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方偿付违约金元,或按双方协议办。 (2)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3)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承担。 (4)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5)保管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元。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6)按合同规定由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7)其他约定责任。 第八条保管期限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九条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执行。 存货方(章):保管方(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电挂:电挂: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第三节 仓储合同主要条款的写法及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仓储合同既可以口头方式订立,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体采用何种形式,但储存物价值较高或者为特殊物品,或者仓储费较高的仓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实践中,仓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 保管货物的品名、品类条款 仓储合同的标的物,对于存货人来说,具有特定的用途,保管人不但应妥善保管,以免发生损毁,而且在保管期满后应当按约定将原物及孳息交还给存货人。因此,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中对货物的品种或品名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 二 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条款 货物的数量依据保管人的存储能力由双方协商确定,并以法定计量单位计算。在合同中货物的质量应使用国家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标明。如货物有保质期也应一并注明。货物的包装由存货人负责,包装标准,有国家或者专业包装标准的,执行规定标准;没有有关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约定。 三 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条款 验收存货人的货物是保管人的义务和责任。合同中应明确约定验收的内容、标准。通常验收的内容、标准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无需开箱拆捆,即直观可见的质量情况,验收项目主要有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等。二是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者货物上的标记为准;无标记的,以供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三是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的约定验收。验收的方法有全验和按比例抽验两种,具体采用那种方法,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验收的期限是自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人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日期为准。 四货物保管和保管要求条款 仓储合同的标的物即存货人委托储存保管的货物,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因而对保管和保管要求也各不相同,许多货物需要特殊的保管条件和保管方法,在合同中应作出相应的约定。例如,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需要有专门的仓储设备及技术条件,在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存货人必须向保管人说明该物的性质,并提供有关材料,以免发生货仓毁损或者人身伤亡的恶性事件。 五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条款 双方应当详细约定货物进出库的具体的交接事项,以便分清责任。合同对货物入库,应明确规定是由存货人或运输部门、供货单位送货到库,还是由保管人到供货单位、车站、码头等处提取货物;同样,对货物出库,也应明确规定是由存货人、用户自提或是由保管人代送、代办发运手续。 六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条款 货物损耗标准是指货物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和货物本身的性质或度量衡的误差原因,产生的一定数量破损或计量误差。因此,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约定货物在储存保管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标准和磅差标准。此类标准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无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双方协商确定标准。 七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帐号、时间条款 计费项目包括:仓储费、转仓费、出入库装卸搬运费、车皮、站台、包装整理、商品养护等费用。在此条款中除了要写明上述费用由哪一方承担外还应标明各种费用的计算标准、支付方式、地点、开户银行、帐号等。 八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理条款 仓储合同可以从货物的入库、验收、保管、包装、出库等方面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内容见本章第三节所述。同时双方应约定,什么性质的违约行为承担什么性质的违约责任,并且明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即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及赔偿实际损失等,约定赔偿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双方当事人有以下违约责任。 仓储合同保管人的主要违约责任 ①保管人不能完全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仓位,致使货物不能全部入库,或者在合同有效期限内要求存货人退仓的,应当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②保管人未按国家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项目、方法等验收储存货物或者验收不准确,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验收后发现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③货物在储存保管期间,因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而造成货物损坏、短少、变质以致灭失的,保管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保管或操作不当而使包装发生损毁,由保管人负责修复或折价赔偿,造成损失的,由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④货物保管期满后,保管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返还储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保管人按照约定负责发货而未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发货,承担由此而给存货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⑤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仓储合同存货人的主要违约责任 ①存货人未按合同约定向保管方交付储存货物的,或者在约定的时间内中途要求退仓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保管方的损失。赔偿损失的数额一般相当于保管方应得费用与报酬,再减去由于空出仓位给保管方带来的其他收入。 ②货物入库时,存货人未向保管人提供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因此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和易变质品未事先向保管人说明并出示有关资料,而造成货物损毁或人身伤亡时,存货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③由于仓储物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由存货人承担责任。 ④货物运输方式、到站和接收人有变更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保管人,造成延期发货或错发的,存货人承担因此而增加的费用。 ⑤储存期届满或保管人已通知货物出库,由于存货人的原因或提货人的原因不能提货出库,存货人除按合同规定交仓储费外,还应偿付合理的违约金。 九合同的有效期限及变更解除条款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应约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即货物的储存期限。当事人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设定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条款。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条款 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的解决方法,还可根据需要约定其他经双方同意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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