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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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6-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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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保管合同主要条款的写法及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章 保管合同
第一节 保管合同的概念与特点
一保管合同的概念
保管合同是指双方约定一方为他方保管寄存的物品并按约定返还该物的合同,又称为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提供保管服务的一方为保管人(也称受寄托人),其所保管的物品为保管物,交付物品接受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也称寄托人)。 保管合同是一种较为古老的合同形式。在传统民法中,保管合同通常被称为寄托契约,双方当事人分别称为寄托人和受寄人,各国民法又就寄托作了各种分类。我国合同法不称寄托而称保管。保管合同包括一般保管合同和仓储保管合同。合同法将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分别作为单独的合同形式加以规定,对于更好地调整仓储和保管两类合同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方便人民生活有一定积极作用。
二保管合同的特点
(一)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实践合同是以标的物交付与接受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寄托人交付保管物是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因此,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这也正是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 (二)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合同 保管是指将物品置于保管人的控制之下,加以保护并维持其原状。保管合同的履行是以足以达到维持保管物的原状为标准。保管合同转移保管物的占有权,但并不发生保管物使用权和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保管是一种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合同,保管人在保管过程中所提供服务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双方权利义务的实现。 (三)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寄存人按约定需向保管人支付报酬,这种保管合同为有偿的保管合同。近现代西方国家立法一般规定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补充。我国的保管合同是社会成员相互提供帮助或服务部门为公民提供服务的一种形式,也应以无偿为原则。现实生活中,确有大量的保管关系,保管人并不要求寄托人付出任何代价,如超市免费为顾客保管随身携带物品等,这类保管是无偿的,且经常而大量发生。因此,我国合同法对于保管合同的有偿与无偿未作硬性规定,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既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四)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 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是保管寄存人交付其保管的物品,这也是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相同之处。保管合同的标的物的范围较为广泛,一切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种类物和特定物均可作为保管合同的标的物,此外,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等非物质财产也可以成为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但在实践中,保管合同的标的物应有易保管的性质。 (五)保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保管合同仅以寄存人对保管物的实际交付为成立要件,并不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何种特定形式,所以,保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我国合同法又规定,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
第二节 保管合同主要条款的写法
一保管合同的形式
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之间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表达方式,也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方法。保管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因此既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就保管合同而言,如果寄存人交付保管的物品价值不大且保管期限届满后可凭保管凭证安全领取保管物品,则双方可以口头形式约定有关事宜;如果保管物品系贵重物品,或者保管期限较长,且不能及时清结,则当事人双方最好是订立书面合同。
二保管合同主要条款写法
(一)合同当事人及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条款 在保管合同中,应写明保管人和寄存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或营业所在地,并由各个当事人分别签名或盖章。未经授权的代理人,不得代为签字,如果当事人是法人,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受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要写明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 (二)标的物条款 保管合同是以保管物品为目的的,合同履行后保管人应将原物交还寄存人,因此,对保管物品应尽可能详细描写,要写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种类、质量等,以免发生误差。保管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合法的,如果为保管走私物品、毒品或赃物而订立保管合同,合同不但无效,还会引起其他法律后果。 (三)当事人权利义务条款 在签订保管合同时,应详细明确地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这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主要依据。权利义务的内容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也可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依据合同法,保管合同当事人双方有以下权利义务。 1.保管人的主要权利 根据合同的约定收取保管费用或报酬。保管合同约定为有偿合同的,保管人有权要求寄存人支付费用和报酬;保管合同为无偿合同的,不得收取报酬,同时也相应减轻了保管人的责任,即保管人不承担标的物灭失的风险。 可以要求寄存人对保管物进行包装并提供有关该物品的相关资料;有权验收保管物,发现不符合保管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有权拒绝接受。 有权要求寄存人按合同约定及时提货。 对保管物品有留置权。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有权扣留因合同关系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物品。在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到期未支付保管费用和报酬的,保管人有权扣留保管物,并限定寄存人在一定时间内支付费用和报酬。 2.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按约定给付保管凭证。保管凭证既是合同成立的一种证据,又是保管物验收凭证。在口头 合同中,保管凭证相当于保管合同。如果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则以交易习惯为准。 妥善保管物品。这是保管人最主要的义务,保管人应从以下几方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是保管人对保管物的保管应当以与处理自己的事务同样的注意程度保管保管物。二是除另有约定外,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让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三是保管人应亲自进行保管,除双方另有约定或另有习惯,或者保管人因特殊事由(如患病)不能亲自履行保管行为外,不能将保管物转托给第三人保管。四是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场所和方法保管保管物,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危险通知义务。危险通知是指在寄存的保管物因第三人或自然原因可能有失去的危险时,保管人应通知寄存人。在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抵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在保管合同期限届满或终止时,保管人应及时返还保管物。保管人返还的应为原物,原物有孳息的,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一并归还寄存人。保管货币或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约定返还相同种类、数量或质量的货币或物品。 3.寄存人的主要权利 有权要求保管人亲自保管物品。 有权要求保管人妥善保管物品。 保管期限届满,有权按照约定要求保管人返还保管物。 有权提出定期检查保管物的要求。 有权向保险公司投保或要求保管人对保管物进行投保。 有收取孳息权利。 4.寄存人的主要义务 支付保管费。保管合同为有偿合同的,寄存人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在无偿保管中,寄存人没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负担必要费用。所谓必要费用是以能维持保管物原状为准,包括重新包装、防腐、防火等费用。寄存人应当偿付保管人为保管保管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告知义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它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未声明发生了保管物品的损失、灭失,保管人可以仅按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四)保管报酬和费用支付条款 保管合同若为有偿合同,获取报酬是保管人享有的主要合同利益,该利益的实现取决于寄存人对支付义务的履行。因此,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所保管物品价值、期限等具体情况协商约定或者依有关法律或惯例确定保管报酬条款。此条款除应注明报酬数额外,还应写明报酬支付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此外,双方当事人还应就保管费用的支付作出约定,对费用的多少,费用的项目以及支付的时间、地点、方式,是预付还是事后补偿都应明确约定。保管合同无论采用何种形式,无论是否有偿,支付费用是寄存人的一项法定义务。 (五)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 在该条款中,双方可以约定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赔偿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可以约定什么性质的违约行为承担什么性质的违约责任,也可以约定各类违约责任承担的条件。同时,当事人还可以就不可抗力和免责等事项作出约定。 保管合同保管人和寄存人主要有以下违约责任。 1.保管方的主要违约责任 保管物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而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不是因为紧急情况所迫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的利益,保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保管场所或者方法保管保管物而发生保管物 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人违反约定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而发生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即使事出意外,仍应负赔偿责任。 保管人未经寄存人同意,自己使用或者让第三人使用保管物的,无论其主观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寄存人支付违约金或者报酬。保管物为金钱的,保管人应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 约定保管期限的,无特别事由而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寄存人的主要违约责任 寄存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应当向保管人支付逾期给付的违约金。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暇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未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由寄存人自己承担责任,因此给保管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的,寄存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解决合同争议条款 当事人双方应当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当事人可以选择双方协商、第三者调解、仲裁机关仲裁和法院审理等几种方法。 (七)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其他条款 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当事人还可根具需要约定其他经双方同意的条款。
【 范 例 】 保管合同文本格式 寄存人: 保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寄存人和保管人经协商一致,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保管物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等 1.保管物名称: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保管物的包装: 第二条保管物的验收方式、内容、标准、时间及有关资料 第三条保管条件与保管要求 第四条保管物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手续 第五条保管物的合理损耗与磅差 第六条保管费用标准和结算方式 第七条违约责任 第八条保管期限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并应在10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确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一条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确定的原则协商执行。 寄存人:保管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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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alex 责任编辑:ale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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