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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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6-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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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程序
第三节 融资租赁合同主要条款的写法及范例
第七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一节 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所谓融资租赁是指需用机器设备等租赁物的承租人,看中了出卖人(制造商或者经销商)的机器设备,但由于缺乏资金等原因不愿或者不能购买,便申请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出资买下该机器设备,再由出租人出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按期给付租金,从而使出租人收回购买标的物的本金、利息、利润及其他费用的经济交易活动。 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三方当事人:一是承租人,二是出租人,三是出卖人(多为机器设备制造商或经销商)。需要签订两个合同,才能真正实现交易目的。一个合同是承租人和出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另一个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与承租人选择的出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这两个合同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融资租赁,20世纪50年代初起源于美国,60年代后在欧洲、日本等工业发达国家得以迅速发展。此后拉丁美洲、东南亚等发展中国家把它作为利用外资的重要手段加以充分利用。我国的融资租赁则是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发展起来的。合同法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对于规范和保障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
(一)融资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只是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前提下,把租赁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转移给承租人,属于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二)租赁物必须是合法的不易消耗物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必须是法律允许的流通物,不易消耗物。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的财产,不能作为租赁物。同时,租赁物必须是经长期使用仍能保持使用效能的不易消耗物。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是一份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是一份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融资租赁合同与该买卖合同密切相关,融资租赁合同是买卖合同存在的前提,买卖合同是融资租赁合同的生效条件。 (四)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瑕疵不负担保责任 一般租赁的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瑕疵应当负担保责任,而融资租赁合同与之不同,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仅仅是履行融资的义务,对租赁物及租赁物的出卖人的选择是由承租人决定的,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性能、规格等技术知识根本不在行,因此,决定了出租人对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的免责。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五)承租人对占有期间的租赁物履行维修义务 出租人虽然是租赁物的所有人,却不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这也是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区别之一。
第二节 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程序
一订立前的准备阶段
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紧密相联,涉及三方当事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复杂,所以在融资租赁合同订立前,应作好必要的准备工作。 (一)选择租赁设备 融资租赁的一大特点是承租人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租赁设备和出卖人。租赁设备的选择是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履行的前提和关键。承租人在选择设备时要慎重从事,要重点考察设备的规格、型号、质量、价格、性能、交货日期等条件,选择最符合自己设备投资计划的设备。此外,出卖人的商业信誉和设备售后服务也要详细了解。 (二)资信调查 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应当作相互的资本信用调查,这在实践中是订立经济合同的必不可少的步骤。在订立合同前,出租人在承租人提出租赁申请时,应要求承租人提交资产负债表、利润收入表等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来判断承租人的资信情况,将此作为是否接受其租赁申请的一个重要依据。同样,承租人也须对出租人进行资信调查,选择合适的出租人。资信调查,可由合同当事人等亲自进行,亦可委托律师等专业人员进行。
二租赁谈判阶段
租赁谈判是当事人各方就合同具体条款不断地要约,反要约,反复磋商的具体过程,最后各方达到合意,在合同文本上签字,谈判即告结束,合同订立过程完成。 广义的租赁谈判内容包括技术谈判,商务谈判和租赁谈判三方面。 (一)技术谈判 技术谈判主要由承租人与出卖人之间进行,主要内容包括设备质量、性能、技术参数、技术服务等。在重视设备质量的同时,承租人必须争得出卖人最优的售后技术服务,以确保租赁设备能适应承租人的实际需要。供货合同的技术服务通常包括设备安装、调试、技术操作培训指导、提供相关资料等。 (二)商务谈判 商务谈判在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进行,其主要内容包括价格、供货日期及方式、付款方式等。价格是商务谈判的主要目标之一,出租人必须广泛收集同类设备的价格资料,争取在谈判中赢得主动,以有利于己方的价格条件成交。此外,付款方式的选择与选择何种货币为交易货币也要慎重对待。商务谈判是货物买卖合同订立的关键。 (三)租赁谈判 租赁谈判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进行,谈判主要内容包括租金的确定和支付方式、手续费、租期、利息等。租赁费用是租赁谈判的核心问题。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
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买卖合同的订立和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 (一)买卖合同的订立 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是由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与设备出卖人之间签订的。在设备购买阶段,为了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的权利义务范围,承租人与出租人订立购物委托合同。该合同应明确承租人确立的出卖人,购买租赁物的条件和具体要求,以使出租人能够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购买设备。 出租人接受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合同的要求,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此买卖合同条款与前文所述买卖合同条款类同。但作为融资租赁合同附件的买卖合同,还必须明确以下特定事项: ①出卖人承认本合同设备是出租人购入用以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的。 ②出卖人保证合同约定的设备的规格、型号、质量指标、性能等条件均符合承租人的使用目的。 ③由出卖人直接对承租人承担标的物交付义务和瑕疵担保责任,并对承租人提供其他服务。 ④买卖合同须在承租人与出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后方能生效。 ⑤承租人同意并确认买卖合同的全部条款。 此买卖合同应经承租人签名或盖章确认,经承租人确认的买卖合同对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均有约束力,非经出租人和出卖人同意,承租人对设备的规格、质量、技术条件、数量和价款的要求不得变更;同样,非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和出卖人也不得变更买卖合同的内容。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 出租人与承租人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形成书面协议并签字,融资租赁合同即告成立。若双方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一方要求签订确认书的,合同自确认书签订时成立。在融资租赁实务中,当事人大都使用由出租人拟定好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合同即告成立。当然,承租人应在签字盖章前应对合同条款仔细审查,以免出租人拟定的标准合同损害承租人的利益。
第三节 融资租赁合同主要条款的写法及范例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文本形式
在融资租赁实务中,融资租赁合同文本大都是出租人拟定好的标准格式(见范例),下文就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的写法作简要说明。
二融资租赁合同主要条款的写作
(一)合同前置部分 合同前置部分包括合同名称及当事人基本情况。 合同名称,即合同标题应体现合同的交易性质,融资租赁交易中合同文本名称应标明为融资租赁合同。同时注明融资租赁当事人(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明合同签订的日期和地点。 (二)名词解释与定义条款 合同中名词如:租赁物件、还租期限、租前息等,所含的意义、内容、范围,应当由当事人商定并在合同中加以阐明。为了阅读方便,有些合同将各种需要解释的名词集中在一起,逐一解释说明,将之写在合同前条或作为合同附件。除此之外,大多数合同则在有关条款加以阐明,而不是集中解释。 (三)租赁物件名称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是承租人自行选定并要求出租人出资购买的技术设备,它同时是一份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因此,当事人应在租赁合同中将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设备技术性能等作出明确规定。如果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详列租赁物名称及一系列物件清单,必定影响合同文本的简洁。在实践中往往只在合同文本中给出租赁物件的明确定义并注明详见合同附件,即买卖合同,如,可以写道:“租赁物件是乙方自行选定的以租用为目的,甲方融资购买的第×××号买卖合同项下的技术设备。” (四)租赁物的数量、规格和技术性能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是由承租人选定的,出租人只负责融资,对租赁物的选择无专业知识,因此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数量、规格和技术性能条款的订立要尽最大的职责,对租赁物的规格和技术性能条款,即租赁物的质量条款,写作时应尽量全面、明确。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此条款是承租人要求出卖人承担租赁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重要依据,故承租人必须对此条款尽最大程度的注意。 (五)租赁物的交付和验收 租赁物交付条款是指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应写明租赁物的交付地点,交付方式。从国外购买租赁物件应遵循国际贸易惯例。卖方(供货人)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付于船上即完成交货,风险的转移以货物于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因此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当供货人完成交货之时,即视为出租人向承租人交货完毕,租赁物件所存在的一切风险,从此便转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需在指定的目的港从承运人处受领合同货物。这一点需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特别阐明。 出租人支付货款并取得租赁物件的提单后,应及时通知承租人到目的港从承运人处受领租赁物件。承租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件,如果因承租人不能及时缴纳进口关税或办理受领货物手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负担。 承租人在受领租赁物件后,应根据买卖合同规定对租赁物件进行商检、验收,并将商检、验收结果迅速通知出租人。对租赁物的验收是针对出卖人(供货人)而非针对出租人。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的验收条款对承租人十分重要,一般说来,租赁物的验收方法,除了规定采取什么方式、手段进行检验外,还应当规定验收期限。承租人一旦检查出租赁物有质量问题,应当立即通知出租人,由出租人出面向出卖人索赔,或者出租人将索赔权转让给承租人,由承租人向出卖人追偿。 (六)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体现了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合同期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定出租赁期限。租赁期限可以约定从×年×月×日至×年×月×日,也可以约定某个事件的发生为合同生效、终止时间,例如,可约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为自承租人接收到租赁物之日起到承租人交付完所有租金之日止。这主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需要来定。合同法规定了租赁合同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而融资租赁合同无此限制。因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不适宜多次出租,一般出租人都希望从该项融资交易中收回全部成本和合理利润,租赁期限决定于出租人收回全部成本和合理利润的年限,有可能长于20年,有可能短于20年,不能一概而论。 (七)租金条款 所谓租金条款是指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对租金构成、租金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作出约定。此条款是融资租赁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租金由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成本或者全部成本加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构成。合同中应当对租金加以明确的定义,是包括全部成本还是大部分成本,合理的利润如何确定等,都应当约定清楚。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由成本乘以租赁费率得出。成本的核算方法及租赁费率的高低反映了出租人的收费标准。一般说来,成本是指出租人为承租人购买租赁物所支付的货款、运费、保险费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计入成本的费用以及上述费用到还租起算日止应计利息之和。租赁费率相当于贷款利率,租赁费率由融资成本利润、融资手续费率、风险费率及出租人的收益率几部分组成。国际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大多从国外银行或国际金融市场筹措而来,其筹资利率水平随国际金融市场的行情浮动。国际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及筹资手续费的高低主要决定了融资成本利率。租赁公司经营方法和收费标准也会影响租赁率的高低。所以,承租人在同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要注意租赁费率水平的高低,更要注意收费标准和收费方法对租金总额和实际负担百分比的高低的影响。 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是采取固定租赁费率,还是采取浮动租赁费率。采取浮动租赁费率方式时,一要确定浮动日期,间隔;二要确定浮动原则以及如何变更并通知每期调整的租金额。采取固定租赁费率方式时,一要确定固定期,二要确定固定值以及确定固定值期。 租金支付日期主要是在合同中明确还租起算日和还租期限。还租期限是指从还租起算日起,到最后一期租金应付日止。租金支付方式主要包括还租期内租金支付次数,每次需付租金金额,出租人开户银行帐户等。 币种的约定,也应算是租金条款,它对出租人关系较大,尤其是当出租人与出卖人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出租人得支付外币,如美元或者英镑,因此,承租人所支付的租金也应是同种外币。 罚息标准,出租人不同意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也不同意承租人提前偿还租金,在合同中往往都写明对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加收罚息的规定,并明确罚息的计息标准。 (八)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条款 合同期限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而承租人享有使用权。出租人占有租赁物件所有权行为实际上是拥有该物件处置权。为保障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承租人除非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不得有转让、转租、抵押租赁物件或将其投资给第三者及其它任何侵犯租赁物所有权行为。也可以规定:在租赁期限,出租人有权定期检查租赁物件的完好程度和使用保养情况。 合同中也要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九)租赁物件瑕疵处理条款 我国所有的融资租赁合同都规定:关于租赁物件的质量品质、技术性能、适用与否,出租人对承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虽然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技术质量问题不负责任,但出租人仍应根据承租人的书面要求和提供的有关证据、证明文件等,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及时向出卖人提出索赔、仲裁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承租人在索赔过程中应派员协助,索赔费用和结果均由承租方承担。但无论采取何种措施、有何结果,都不能因此免除承租人按期交纳租金的义务。 (十)保险条款 对租赁物件保险是让出租人和承租人避免损失的一种保障手段。投保范围,包括财产保险、盗窃综合险、机损险、安装险、对第三者损害事故责任险等,具体投保范围由出租人和承租人视租赁物的情况而商定。 具体的保险条款应有以下几点规定: 1.何人经办投保手续 可由承租人或出租人进行投保,无论谁投保,保险费都由承租人承担。 2.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自货到目的港之日起至合同期满日止。 3.保险金额和投保币种 保险额是租赁物件的购买成本总额或租金总额,可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商订。投保币种应该与合同的租金币种一致。 4.保险金的受益人 在合同中规定,保险金的受益人为出租人。 (十一)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应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可以约定租赁物归出租人、续租或者归承租人所有。约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届满归承租人所有是融资租赁合同特点决定的,也是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租赁合同之处。 融资租赁合同除上述条款之外,还需约定下列条款:租赁保证金;担保;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合同中还应有对某些事项必须作出约定的条款,即必约条款,如租赁物的购买条款,即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出租人为承租人出资购买租赁物。”还可以注明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约定必约条款,有利于在实践中减少纠纷。
【 范 例 】 融资租赁合同书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电传: 电话:开户银行: 传真:帐号: 电挂: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电传: 电话:开户银行: 传真:帐号: 电挂:
担保人:
第一条租赁物件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及乙方的自主选定,以租给乙方为目的,为乙方融资购买附表第(1)项所记载的物件(以下简称租赁物件)租予乙方,乙方则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物件。 第二条租赁期间 租赁期间如附表第(5)项所记载,并以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所规定的乙方签收提单日为起租日或以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所规定的甲方寄出提单日为起租日。 第三条租金 1.甲方为乙方融资购买租赁物件,乙方承租租赁物件须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及其给付时间、地点、币种和次数,均按附表第(9)项的规定。 2.前款租金是根据附表第(7)项所记载的概算成本(以下简称概算成本)计算的。但租赁物件起租之日,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以实际成本为准,租金按实际成本相应计算。 3.前款的实际成本,是指甲方为购买租赁物件和向乙方交货以外汇和人民币分别所支付的全部金额、费用及其利息的合计额(其利息均从甲方支付或实际负担之日至租赁物件起租日,以外币()%/年的利率和人民币%/年的利率计算)。 4.根据本条第2、3款,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甲方向乙方提供《租赁物件实际成本计算书》及《实际租金表》,向乙方通知实际成本的金额和以及实际成本为准,对附表第(8)、(9)、(10)、(11)、(12)项的调整,乙方承认上述的调整。该调整不属于合同的变更或修改,且不论租赁物件使用与否,乙方都以《实际租金表》中载明的日期、金额、币种等向甲方支付租金。 5.本合同租金币种由乙方选定,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变更。如因汇率变化给乙方造成的利益盈亏,由乙方受益或负担。 第四条租赁物件的购买 1.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调查卖方的信用力,自主选定租赁物件及卖方。乙方对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标准及服务内容、品质、技术保证及价格条款、交货时间等享有全部的决定权,并直接与卖方商定,乙方对自行的决定及选定负全部责任。甲方根据乙方的选定与要求与卖方签订购买合同。乙方同意并确认附表第(1)项所记载的购买合同的全部条款,并在购买合同上签字。 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 3.甲方负责筹措购买租赁物件所需的资金,并根据购买合同,办理各项有关的进口手续。 4.有关购买租赁物件应交纳的海关关税、增值税及国家新征税和其他税款,国内运费及其他必须支付的国内费用,均由乙方负担,并按有关部门的规定与要求,由乙方按时直接支付。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租赁物件的交付 1.租赁物件在附表第(3)项的交付地点,由卖方或甲方(包括其代理人)向乙方交付。甲方收到提单后,立即电报通知乙方凭授权委托书向甲方领取提单,乙方同时向甲方出具租赁物件收据。乙方签收提单后,即视为甲方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乙方签收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乙方凭提单在交付地点接货,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货物。 2.如乙方未在甲方通知的日期领取提单或者乙方拒收提单,甲方将提单挂号寄送乙方,即视为甲方已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及乙方将租赁物件收据已交付甲方。在此种情况下,甲方寄出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 3.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同甲方运输代理人(外运公司)或乙方自行办理报关、提货手续。且无论乙方及时接货与否,在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乙方对租赁物件自负保管责任。 4.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法等不属于甲方原因而引起的延迟运输、卸货、报关,从而延误了乙方接受租赁物件的时间,或导致乙方不能接受租赁物件,甲方不承担责任。 5.乙方在交付地点接货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购买合同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商检,并及时向甲方提交商检报告副本。 第六条租赁物件瑕疵的处理 1.由于乙方享有本合同第四条第1款所规定的权利,因此,如卖方延迟租赁物件的交货,或提供的租赁物件与购买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不符,或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及质量保证期间有质量瑕疵等情况,按照购买合同的规定,由购买合同的卖方负责,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索。 2.租赁物迟延交货和质量瑕疵的索赔权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可以将索赔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承租方,索赔权的转让应当在购买合同中明确。 3.索赔费用和结果均由承租方承担。 第七条租赁物件的保管、使用和费用 1.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可完全使用租赁物件。 2.乙方除非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物件迁离附表第(4)项所记载的设置场所,不得转让给第三者或允许他人使用。 3.乙方平时应对租赁物件给予良好的维修保养,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和发挥正常效能。租赁物件的维修、保养,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全部费用。如需更换其零件,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时,应只用租赁物件的原制造厂所供应的零件更换。 4.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等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时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5.不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租金的交付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包括国家新开征的一切税种应交纳的税款),由乙方负担(甲方全部利润应纳的所得税除外)。 第八条租赁物件的灭失及毁损 1.在合同履行期间,租赁物件灭失及毁损风险,由乙方承担(但正常损耗不在此限)。 如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负担一切费用。 (1)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 (2)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状态、性能的物件。 2.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复的程度时,乙方按《实际租金表》所记载的所定损失金额,赔偿给甲方。 3.根据前款,乙方将所定损失金额及任何其他应付的款项交纳给甲方时,甲方将租赁物件(以其现状)及对第三者的权利(如有时)转交给乙方。 第九条保险 在租赁物件到达附表第(4)项所规定的设置场所的同时,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对租赁物件投保,并使之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持续有效,保险金额与币种按本合同所规定的所定损失金的金额与币种计算。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保险事故发生,乙方须立即通知甲方,并即行将一切有关必要的文件交付甲方可用于下列事项: (1)作为第八条1款第(1)或(2)项所需费用的支付。 (2)作为第八条第2款及其他乙方应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条租赁保证金 1.乙方将附表第(8)项所记载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其履行本合同的保证,在本合同订立的同时,交付甲方。 2.前款的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并按《实际租金表》所载明的金额及日期抵作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3.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或当有第十一条第1至5款的情况时,甲方从租赁保证金中扣抵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一条违反合同处理 1.如乙方不支付租金或不履行合同所规定其他义务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即时付清部分或全部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 (2)径行收回租赁物件,并由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2.虽然甲方采取前款(1)、(2)项的措施,但并不因之免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其他义务。 3.在租赁物件交付之前,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也应负责赔偿。 4.当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应付的到期租金和其他款项给甲方,或未按时偿还甲方垫付的任何费用时,甲方除有权采取前3款措施外,乙方应按附表第(13)项所记载的利率支付迟延支付期间的迟延利息,迟延利息将从乙方每次交付的租金中,首先扣抵,直至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逾期租金及迟延利息为止。 5.乙方如发生关闭、停业、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如上述情况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甲方有权采取本条第1款的措施,并要求乙方及担保人对甲方由此而发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租赁期间,租赁物不属于承租方破产清算的范围。 第十二条甲方权利的转让 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在不影响乙方使用租赁物件的前提下,随时可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者,但必须及时通知乙方。 第十三条合同的修改 本合同所有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租赁期满后租赁物件的处理 乙方在租赁期满并全部履行完毕合同规定的义务时,乙方有权对租赁物件作如下选择: 1.自费将租赁物件归还甲方,并保证使租赁物件除正常损耗外,保持良好状态,或租金和续租所定损失金额(其他条件与本合同相同)继续承担,或 2.乙方向甲方支付产权转移费人民币元,甲方即将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第十五条担保 担保人担保和负责乙方切实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如乙方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缴纳其应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项时,担保人按照本合同项下担保人所出具的担保函履行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需提起诉讼时,本合同当事人均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乙方提供必要的情况和资料 乙方同意按甲方要求定期或随时向甲方提供能反映乙方企业真实状况的资料和情况,包括:乙方资产负债表、乙方利润表、乙方财务情况变动表以及其他必要的明细情况表。 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上述情况的资料时,乙方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合同、附表及附件 1.本合同附表及第号购买合同、《实际租金表》、《租赁物件实际成本计算书》、《担保函》、《租赁物件收据》均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由甲方、乙方和担保人各执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
附表 (1)租赁物件(制造厂)(详见本合同附件第号购买合同)(2)卖方(3)交付地点港(详见本合同附件 第号 购买合同所规定之目的港)(4)租赁物件设置场所(5)租赁时间个月(以租赁物件提 单交付之日为起算日)(6)预计交付期及租赁物 件收据交付期预计交付期: 年月于港口装船(详见上述购买合同)租赁物件收据交付期:于租赁物件提单签收当日(7)概算成本外汇():人民币:(8)保证金(9)租金及其支付方法租金: 支付方法: 支付地点:(10)续租租金(11)所定损失金第一次 租金支 付前第一次 租金支 付后第二次 租金支 付后第三次租 金支 付后第四次 租金支 付后第五次 租金支 付后第六次 租金支 付后第七次租金支 付后第八次 租金支 付后第九次 租金支 付后第十次 租金支 付后第十一次租金 支付后 续租所定 损失金额(13) 迟延利息以中国银行的 贷款和人民币 贷款利率× 1 20%计算(14)附带条款实际租金表
台启: 兹根据贵我双方签订之租赁合同书(№.)第三条的规定,现对租赁合同附表第(8)、(9)、(10)、(11)、(12)项作如下调整。请以此为准,按时支付租金及各项应付款项。
××公司业务部(盖章) 总经理室业务部经理业务员 附表第(8)项保证金调整 概算成本时的保证金按实际成本调整的保证金 附表第(9)项租金调整 次)实际租金(共 次)第一次至第次各 为: 最后一次为: 第一次租金: 支付日:年月日 第五次租金: 支付日:年月日第二次租金: 支付日:年月日 第六次租金: 支付日:年月日第三次租金: 支付日:年月日 第七次租金: 支付日:年月日第四次租金: 支付日:年月日 第八次租金: 支付日:年月日 附表第(10)项续租租金调整 概算续租租金(共次)实际续租租金(共次)每次:每次: 附表第(11)项所定损失金调整 第一次租金支 付前第一次租金支 付后第 二次租金支付 后第三次租金支 付后概算: 实际:概算: 实际:概算: 实际:概算: 实际:第四次租金支付 后第五次租金支 付后第六次租金 支付 后第七次租金支 付后概算: 实际:概算: 实际:概算: 实际:概算: 实际: 附表第(12)项续租所定损失金调整 概算:实际: 附注:(1)租赁合同签订日:年月日 (2)起租日:年月日 (3)租赁期间:个月(年月日至年月日) (4)租金支付:每个月支付一次(先付/后付),在支付日前电汇××公司开户银行:银行分行,现汇帐号:。 (5)租赁物件概算成本为:,实际成本为:。 (6)按实际成本,保证金为:,已预付:。余额/欠额为:。 抄送:担保人(1):担保人(2): 合同号码:租赁期间起算日:年月日
租赁物件收据
根据年月日你公司与订立租赁合同,下列租赁物件于本日确实承租无误。在合同履行期,愿遵守上述租赁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款。 承租单位(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租赁物件(制造厂)(详见第号购买合同)卖方租赁物件设置场所租赁期间个月(本租赁物件提单交付之 日为起 算日) 本栏由出租人填写部门负责人复核人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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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alex 责任编辑:ale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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